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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2017年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和人民警察笔试工作温馨提示
作者:www.0854job.com/ 时间:2017/4/21 阅读:700次

各位考生:

我州4月22日将举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和人民警察笔试,因报考人数多,考场比较分散,特别提醒广大考生注意:

1、请于4月17日9:00——4月20日18:00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打印笔试准考证。打印后请认真阅读每项信息,特别是考点名称、地址、考场号、座位号信息,如有疑问请及时与考试部门联系,联系电话:8234166。

2、因本次考试在都匀市区设置有15个考点,请广大考生提前熟悉本人所在考点和考场的具体位置,了解交通路线,合理安排考试出行时间,注意个人财物安全,防止因其它原因耽误考试。

3、考试期间,过夜考生和陪同人员较多,住宿接待紧张, 建议提前作好考试期间食宿安排,尽量投靠亲友,避免陪考。

4、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二代身份证参加考试。身份证过期、遗失或没有办理二代身份证的考生,请及时到公安部门办理。

5、提前准备好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橡皮、小刀等考试用品。考生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的,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6、考试期间实行全程封闭,不得提前交卷、退场,请考生开考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7、广大考生应该自觉树立诚信应考观念,严格按照《考场规则》要求,请自觉遵守《刑法修正案(九)》有关条款,依法参加考试,诚信应考。对考试期间发现的违纪作弊行为,将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

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取得好成绩!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2《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节选)

 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19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附件2、《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节选)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来源:www.0854jo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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