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市场主体培育实施方案(2022-2025)的通知》及劳动保障监察领域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我局拟制了《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
根据前期意见征求和集体审议情况,在第一次公开的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对清单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广大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有关事宜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信件等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邮箱地址:qnrsxx@163.com
联系电话:0854-8248065
来信地址: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匀都国际B603室,综合业务科(政策法规科),邮编558000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13日
附件: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
2022年11月25日
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
序号 | 违法行为 种 类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条件 (同时符合所有条件) | 豁免类别 | 备注 |
1 | 对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尚未实际派遣劳动者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免予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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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但属于初次违反规定且及时改正的 | 免予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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