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带犬人员带犬随行距离40m(往返各20m)。犬与带犬人员间距不超过30cm,犬体前不超过臀部,后不露肩胛。带犬人员从起点,以正常步伐直线行进20m到终点,带犬人员以逆时针方原地后转,犬以顺时针方向后转,跑步沿原路线返回至起点处,后转,警犬左侧归位(20分)。
(2)随行结束后,带犬人员令犬坐在指定位置,按规定路线以正常步伐走出20m,转身面向犬,延缓20秒后,不少于5秒、不超过8秒指挥下一个科目(10分)。
(3)带犬人员在20m外指挥犬“卧下”后,不少于5秒、不超过8秒指挥下一个科目(10分)。
(4)带犬人员在20m外指挥犬“立”后,不少于5秒、不超过8秒指挥下一个科目(10分)。
(5)带犬人员在20m外指挥犬“坐”后,不少于5秒、不超过8秒指挥下一个科目(10分)。
(6)带犬人员在20m外指挥犬“叫” 后,不少于5秒、不超过8秒指挥下一个科目(10分)。
(7)带犬人员在20m外指挥犬“来”,犬前来正面坐后,根据指挥左侧归位(10分)。
(8)带犬人员令犬坐延缓,将指定物品(木哑铃或胶球)放置于20m外的地面,回到犬的右侧指挥犬前去衔取。令犬将物品衔回后正面坐,发出“吐”的口令,用右手将物品接下,指挥犬左侧归位(20分)。
罗甸县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