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人才强县”战略,有针对性地引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各类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政府引导、按需引进、服务发展、特事特办”和“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并举”的原则,切实抓好优秀人才引进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引进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引进的人才对象为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急需和紧缺的各类优秀人才,重点引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高级人才和实用型人才。具体包括下列范围:
(一)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获“省管专家”荣誉称号的人员,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承担者,在省内外各领域领先的州(市)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州管专家。
(二)海外留学归来人员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国内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金融、建设、交通、工业、水利、旅游、环保等领域急需紧缺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或我县各领域急需紧缺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优秀人才。
(四)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才能且能在一定程度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济管理人才或高技能型人才。
(五)持有科技项目、发明专利、专有技术到我县创办、合办、领办、租赁企业,并产生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人才。
(六)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
第三章 引进方式和程序
第五条 引进人才可采取以下灵活多样、特事特办的方式进行:
(一)根据本人意愿,通过调动、兼职、挂职、聘用、停薪留职、辞职等形式到我县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
(二)携带项目或资金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入股或承包、承租、领办、创办、联办企业等形式到我县工作;
(三)以本人自行联系工作或组织人事部门推荐介绍、公开招聘、举办人才交流会、供需见面与双向选择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引 进的人才到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其职务应根据编制和结构情况,结合所学专业和研究方向进行安排。引进无工作经历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可按规 定的工资标准执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按任命的职务确定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到企业工作的,应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其工资、福利等待遇。
第七条 人 才引进工作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教育局、县卫生和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科协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协调,抓好政策落实。日常工作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以 下简称“县人才办”)。
第八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议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优秀人才引进的程序:
1、用人单位物色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并达成初步引进意向后,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人选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认定,提出建议并报县人才办;
2、县人才办征求有关部门同意后,负责组织对拟引进的人才进行考察,提出考察使用意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3、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引进的人才,由县人才办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4、用人单位根据通知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引进人才签订工作合同,办理引进手续;
第十条 各类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自主决定引进人才的方式、待遇,引进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才,各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章 引进人才的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 开辟引进人才的“绿色通道”。引进紧缺急需的优秀拔尖人才和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及国内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副高以上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单位性质(除企业外)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的限制,按审批权限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为引进人才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费。
第十三条 凡引进的人才,其配偶、子女有正式工作的,可随同调入;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县内优先择校入学,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第十四条 引进的博士、正高职称专家、享受省级以上政府津贴的专家或携带先进技术项目的科技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享受县财政奖励的安家补助费10万元(在服务年限内,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每年发放2万元)。
第十五条 引进的硕士、副高职称专家(最低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享受县财政奖励的安家补助费5万元(在服务年限内,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每年发放1万元)。
第十六条 引进的海外留学归国人才或海外人才,经认定获得大学本科或同等学历的,可参照享受第十五条所列同等待遇;获得硕士研究生或同等学历的,可参照享受第十四条所列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引进和扶持大学生返乡创业,除享受县内现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带动十人以上就业的,可参照第十三条解决配偶、子女就业和入学。
第十八条 薪酬待遇放开,企业引进的人才,除档案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外,其他薪酬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其报酬,鼓励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
第五章 引进人才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的考核管理,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会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报县人才办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须与引进人才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对服务期限、聘用纪律、工作条件、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约定。引进人才履行合同或协议情况,将作为发放津贴、补助等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用 人单位对其所引进人才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承担考核责任,要建立并落实严格、科学的考核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对引进的人才,在试用期结束考核不合格 的,应及时解除聘用关系或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并全额收回已发放的安家补助费。在服务年限内,因个人原因不再服务于我县的,除全额返还奖励的安家补助费 外,还应按照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比例计算方式:应获得的全额安家补助费÷应服务年限×服务剩余年限)。离开工作岗位后,引才津贴自然终止。
第二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引进人才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把关,杜绝引进人才中的弄虚作假现象,确保引进人才的质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在我县经济社会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以及在引进人才智力工作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委、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