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1、工伤医疗待遇:
(1)工伤医疗费用。
(2)康复性治疗费用。
(3)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10元)。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执行普通公务人员出差标准)。
3、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27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补助工资的90%~75%。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护理费。伤残职工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分别补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30%。
(4)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36个月-3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工亡待遇: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的亲属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符合一定条件的享受40%~30%的抚恤金。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负责的待遇项目:
(1)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
(2)伤残津贴。五至六级的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其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标准为最高36个月、最低1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 属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应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二、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供的材料
(一)工伤医疗费报销
参保职工在治疗终结出院前工伤尚未认定的(含因伤情需要并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到上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情况),待其工伤认定后,其因工伤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由单位经办人提供下列资料到参保地社保局申报:1、工伤认定决定原件及复印件;2、参保证明;3、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 4、参保单位加盖公章的《黔南州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5、住院医疗费须提供医院加盖公章的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清单及有效发票; 6、门诊医疗费须提供医院加盖公章的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处方、检验及检查报告单及有效发票;7、转诊转院的需提供《黔南州转诊转院申请审批表》。
参保职工在工伤保险定点医院治疗终结出院前已经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由单位经办人提供下列资料给定点医院医保科,单位只需与医院结算工伤保险范围外的丙类费用,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院与参保地社保局结算:1、工伤认定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证明;3、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
(二) 旧伤复发、康复治疗核准及医疗费报销
工 伤职工旧伤复发或康复需要治疗的,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治疗意见,并填写《黔南州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或康复治疗申请表》,由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 认。旧伤复发、康复治疗医疗费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待遇审理部门报销时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同工伤医疗费报 销需提供的资料)
(三)转诊转院
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发生工伤时,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24小时内以电话告知并且以书面的形式向参保地社保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备案表。工伤职工发生工伤时原则上在当地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急诊抢救时可以在就近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一旦病情稳定后5日内转到参保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工 伤职工因伤情确需转到上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并按规定填写盖章的《黔南州转诊转院申请审批表》,到就医所在地社保局审批后方可转到 州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省外转院必须由贵州省三级医疗机构按规定提出。统筹区内转院到省内后再转省外的,由参保地社保局审批。
为了解决急诊紧急转院来不及办理转诊转院审批手续的,允许病人在转出(含省内及省外转院)后15天内补办审批手续,若超过15天未补办审批手续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转诊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单位垫付,治疗终结后由单位经办人按照上述工伤医疗费报销提供完整的资料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待遇审理部门申请报销。
(四)辅助器具配置核准与费用结算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并填写《黔南州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由参保单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到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
定 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费用报销,单位经办人须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复印件、《黔南州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配置辅助器具 配置清单》和单位填写并盖章的《黔南州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参保证明、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待遇审理部门审核报 销。
(五)一次性工伤待遇及经常性待遇申领
一次性工伤待遇包括: 因工死亡人员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因工致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农民工工亡的一次性亲属抚恤金待遇;农民工因工致残一至四级的一次性工伤待遇。
经常性待遇包括: 因工致残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单位经办人提供下列资料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待遇审理部门申领一次性工伤待遇及经常性待遇:
1、因工死亡人员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① 工伤认定决定原件及复印件;② 参保证明;③ 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④ 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⑤单位填写并盖章的《黔南州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2、因工致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① 工伤认定决定原件及复印件;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复印件;③ 参保证明;④ 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⑤ 单位填写并盖章的《黔南州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3、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① 工伤认定决定原件及复印件;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复印件;③ 参保证明;④ 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⑤ 单位填写并盖章的《黔南州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4、农民工工亡的一次性亲属抚恤金:① 工伤认定决定原件及复印件;② 供养直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复印件;③ 参保证明;④ 工亡职工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⑤工亡职工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⑥ 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的有效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无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⑦ 单位填写并盖章的《黔南州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⑧直系亲属本人书面要求一次性结清亲属抚恤金待遇的申请,并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签定领取一次性长期待遇费用后终止待遇领取关系的协议。 ⑨委托参保单位法人代表领取的,需提供委托书、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请携带单位公章)。
5、农民工因工致残一至四级的一次性工伤待遇:① 工伤认定决定原件及复印件;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复印件;③ 参保证明;④ 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⑤单位填写并盖章的《黔南州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⑥ 工伤职工本人书面要求一次性结清经常性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并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签定领取一次性工伤待遇费用后终止待遇领取关系的协议。⑦委托参保单位法人代表领取的,需提供委托书、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请携带单位公章)。
6、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① 工伤认定决定原件及复印件;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复印件;③ 参保证明;④ 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⑤ 单位填写并盖章的《黔南州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7、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① 工伤认定决定原件及复印件;② 供养直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复印件;③ 参保证明;④ 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⑤ 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材料(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的有效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无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⑥ 单位填写并盖章的《黔南州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三、老工伤人员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l、按照我州行政区域内《黔南州实施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规定,参加我州工伤保险的企业及其老工伤人员。但不包括已按黔劳社厅发〔2006〕21号文件规定,自愿选择一次性了结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人员。
2、老工伤人员,是指参保企业在2005年1月1日《暂行办法》实施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致残程度达到一至六级,目前仍由企业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
3、参保企业在2005年1月1日《暂行办法》实施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符合按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条件目前仍由企业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
四、老工伤人员待遇
l、伤残津贴:伤残程度达到一至四级的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的,依据《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供养亲属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仍符合供养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按国家、省、州有关规定确定的现行标准执行。
5、工伤医疗费:致残程度达到一至六级的老工伤人员,经确认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6、参加工伤保险企业在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工伤的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在已纳入社会统筹管理后死亡的,按黔劳社厅函[2006]273号文件规定享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加工伤保险企业在1996年10月1日后发生工伤的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在已纳入社会统筹管理后死亡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和《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文件规定享受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其应当享受的待遇仍由企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