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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都匀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运营秩序的通告
作者:黔南人才网 时间:2015/12/30 阅读:64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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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运营秩序,提升服务质量,塑造良好窗口形象,根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家质监总局和标准化管理委颁布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等法规和国标,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租汽车运营秩序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出租汽车实行公司化运营。各出租汽车公司要切实依法加强所属出租汽车的规范运营和对驾驶员教育管理,更好地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服务,出租车应在规定位置喷印所属出租汽车公司名称、标识等。

二、所有营运出租汽车,必须安装税控计价器、北斗卫星定位系统、车容车貌达标、驾驶员统一着装,不按本条规定执行的,一律不得上路营运,擅自上路营运的,以非法营运查处。

三、强制打表计费,广大市民积极支持配合。出租车内有乘客,驾驶员必须压下计价器处于载客状态。车内有人乘坐不使用计价器或不按计价器计费结果收费的,根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42条、第44条、第59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且乘客有权拒付车费,30天内被查处两次以上的驾驶员,暂扣从业资格证(上岗服务证)5天,1年内累计查处5次以上,吊销《从业资格证》。

四、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按表计费。计价器处于“空车”状态在路上行驶不得拒载,驾驶员无故拒载乘客的,根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42条、第59条之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30天内发现两次拒载的驾驶员,暂扣从业资格证(上岗服务证)5天,1年内累计查处5次以上,吊销《从业资格证》。

五、未经首位乘客同意擅自拼客的,首位乘客可以拒绝付费。

六、出租汽车车容车貌差、标志标识不齐全、在车内吸烟、吃食物、未携带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的、故意绕行、故意遮挡车内摄像头等其他违规行为,按《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相应规定从重查处。

七、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和处罚力度。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或执法过程中吃拿卡要的,市监察局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八、本通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投诉电话:黔都公司  0854-8518158  南方公司  0854-8232276

          鸿达公司  0854-8511989  中旅公司  15718547001

          公交公司  0854-7102329

   监督电话:运管部门  8223764     物价部门:12358 

    城市公共交通违章行为处罚明细表

序号

违章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

车辆不洁,服务和安全设施不齐全的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九条

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

出租汽车未装置检定合格的计价器

3

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或视频监控系统

4

在车内吸烟、吃食物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从业资格证5至10日。

5

载客后关闭空车标志,甩客

6

待租时启用空车标志,拒载

7

确需暂停运营服务时未启用暂停服务标志

8

未选择合理线路或未按照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故意绕行

9

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合乘

10

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

11

在临时停靠站点滞站揽客

12

未携带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改正,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3

未按照规定标准收费的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十四条

  

 

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14

未向乘客提供发票的

15

出租汽车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

16

出租汽车运营途中终止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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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黔南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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