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解决城市管理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瓮安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黔府函〔2015〕23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瓮安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黔府法函〔2016〕32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对瓮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政权力事项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瓮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权力事项共11个方面193项(详见附件):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74项);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4项);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13项);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32项);
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生活噪声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以及水污染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13项);
六、市场监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流动商贩无照经营、占道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2项);
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3项);
八、城市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41项);
九、水利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区河道、湖泊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废料、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6项);
十、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占用道路及公共场所治丧行为的行政处罚权(1项);
十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4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述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相对集中到瓮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后,原实施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瓮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不行使其他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权,专司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瓮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项目录.xls
2016年8月4日